乌加斯:小斯彭斯被看好我不介意,不过我会爆冷
[11](P76)而立法者违反立宪精神,未遵循所谓的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目的原则、平等原则等形成的立法,事实上是立法者对尊重义务的违背,司法机关对此进行的审查,当归入尊重义务可诉的层次之中。
就目前而言,由于《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明确为用益物权,并且确立了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因此,从法理上来说,政策在该领域的调整功效已经逐步淡化,承载村民土地权利的规则主要由法律来充当。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如果缺乏法律对基本权利的配套支撑,单纯依靠基本权利之相较于国家诸公权力机关的主观权利和客观法属性,基本权利的实现是无法想象的。而所谓同样的义务,实际上就是该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对他人因此所生损害承担的赔偿义务。[40]自从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有65.2%的村庄对承包地进行过调整,而70%~80%的原因是人口变化,15%左右的村庄虽然当初没有规定随人口变动调整土地,但在群众的强烈要求下,村委会也不得不采取调整措施。这一点,在农村表现得尤其明显。
从直观上来看,妇女不会因为结婚、离婚的情形而丧失其承包地。然而,正如上文分析中所谈及到的,无论是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还是土地补偿费用纠纷,法院的处理事实上往往无法给予那些身份变动的农民以实质性的救济。二是国家亦因刑事执行而增加财政负担,却没有实现防控犯罪的目标。
同时,刑事被害人处在被遗忘的角落,其只能被动接受国家对犯罪人处理的结果。恢复性司法最大的贡献在于启迪我们在价值层面的思考,其对正义的追求基础价值在于尊重,目标价值在于恢复。目前我国处在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关键时期,探讨恢复性司法核心价值,目的是要服务于我国刑事法治建设、修复被犯罪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并最终达至一种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四、尊重价值和修复价值—基于恢复性司法程序之角度分析恢复性司法首先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是否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
而与争斗模式处于同一层面相对应的是家庭模式。恢复性司法程序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修复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
既是一种惩罚,就无可避免地会有报应的内容。在此司法模式下,司法过程只有在犯罪者、被害者和社区的共同参与下正义才能实现,并且在这种立体结构中,正义可体现为多个视角,而不是传统司法对抗模式那样单一。相对于犯罪人的重新回归社会而言,被害人其实也有一个再社会化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被害人和加害人都获得更新近(closer)的感觉,并且重新融入社区。然而这一切,却可以在一开始就本可以解决,新兴的恢复性司法使其从可能化为了现实。
81%的犯罪人在调解程序结束后执行了协议规定的赔偿义务,而经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只有58%实际执行了判决确定的内容。恢复性司法则不仅仅关注行为的违法性,还关注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后果,其强调对被害人的补偿、被害人和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修复。【关键词】恢复性司法。在随机抽样的案件中,通过正规司法系统处理的青少年犯的再犯率是27%,而参加恢复性司法程序的青少年犯的再犯率为18%。
犯罪人中,87%对调解程序表示非常满意,89%犯罪人认为调解程序的过程非常公正,他们在调解的过程中得到了支持与关爱,并且可以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处理结果也能够体现自己的意见。可见,通过恢复性司法程序,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得到了尊重,当事人的内心需要得到了满足,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得到了消弭和修复。
根据杰里·马修的分析,恢复性司法模式是以犯罪者(Offender)、被害者(Victim)、社区(Community)构成的三角形为底边,以司法官(Justice)为顶端的锥体。从心理学角度而言,刑事被害人有着强烈的复仇和获得赔偿的欲望,只有在得到加害人真诚的道歉和忏悔时被害人才能抚平内心的创伤。
……人类应顺从自然,从自然给予人类的羞耻之心中受到鞭责,把不名誉作为刑罚的最重要部分,这样各种残酷的刑罚都是多余的了。五、尊重价值和修复价值—基于恢复性司法历史渊源之角度分析恢复性司法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也即是说,在恢复性司法的语境下,正义不是一方战胜另一方,不是正义战胜邪恶,而是双方之间的妥协,只有妥协才能实现正义。【摘要】恢复性司法的核心价值是尊重和修复。反映在诉讼模式中,恢复性司法尊重被害人的主体地位,把被害人作为诉讼构造中的独立一极,使纠纷能在被害人拥有主体地位的基础上通过沟通与交流达成有效的解决方案,从而使得被害者个人的利益得以更加完整、细致和及时地尊重与保护,创伤亦能更快更好地得以修复。人们当然地信赖刑事司法体系能够给予被害人符合正义的交待和赔偿,但实践表明传统刑事司法未能满足公众需求。
若经过审判获得一个监禁刑,若干年后当该犯罪人再次走进社会,他面临的将是一个陌生的世界,被社会抛弃的可怕阴影将会影响他复归的生活,重新犯罪的机会又将存在。正如孟德斯鸠所指出的:治理人类不要用极端方法,我们对于自然所给予我们领导人类的手段,应该谨慎地使用,在共和制国家里,爱国、知耻、畏惧责难,都是约束的力量,能够防止许多犯罪,所以,刑罚要轻,而且除非万不得已不得轻易适用刑罚。
司法的结果有助于弥补损害和承认引发犯罪的原因。有一句古老的名言:刑罚的存在应当减少犯罪而不是增加犯罪,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法律程序的运作要制造一个有利害关系各方参与并进行理性对话和辩论的空间,从而利害关系人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得到承认和尊重。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实现正义、矫治犯罪备受学界关注,但他们在实现的途径、方式上认识不一。
从刑事司法理念变迁的角度看,强大的国家机器施行的惩罚代替了血亲复仇是人类刑罚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但报应性司法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方式是通过国家报复犯罪者,借以实现所谓的报应正义,它强调犯罪是破坏国家利益的行为,并依靠强大的国家代替个人实施有组织地报复,被害人诉求其实被完全淹没在国家一被告人为中心的对抗性司法活动中。恢复性司法建构了一种新型模式,有助于多元主体的参与和社会秩序的修复。刑罚具有教育与感化的功能,但刑罚天生就是一种惩罚。上述实证材料显示参加调解程序的被害人79%对这种犯罪处理方式表示非常满意,因为他们内心需要得到了尊重,参与了整个调解程序并接受来自犯罪人的道歉、赔偿以及来自社区的慰籍。
程荣斌,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结果是传统刑事司法对预防犯罪的失败,但它却引起了人们对恢复性司法的思考。
但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并非对所有的犯罪都予以刑罚处罚、将所有罪犯关进监狱才会产生好的社会效果。帕克本人也认为,自己所讨论的诉讼模式实际上是国家与被告之间所进行的一场较量,其两种对立模式表现在对抗性的刑事诉讼程序中。
格里菲斯认为,帕克的两种刑事诉讼理论模式其实是同一诉讼模式中处于紧张状态的两个方面而已,即都属于争斗模式的两个侧面。侯东亮,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正义是恢复性司法的当然价值追求,但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会面作为恢复性司法程序的重要一环,其为被害人和加害人创造了一个对话空间。传统的刑事司法程序并不鼓励被告人讲出真相,因为传统的刑事司法是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为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各国刑事诉讼法都设置了无罪推定、沉默权、辩护权和证据裁判等武装用以平衡无辜个人的弱小诉讼地位。传统的刑事司法追求程序正义是通过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贯彻刑罚权来加以实现的,只要对加害人施以刑罚矫正,即可认为社会正义的实现,即使刑事被害人谅解或宽恕了加害人,也不能够影响国家实现刑罚权。
[5]与传统的强调国家与被告人平等对抗的司法模式相比较,恢复性司法这一强调被害人和被告人为中心的司法模式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尊重价值和修复价值。正是由于恢复性司法所体现的尊重和修复价值,近年来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高度关注和大力推荐恢复性司法项目。
[1]其实消除社会混乱是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追求社会秩序的稳定是法律永远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三是缓解被害人一被告人关系成效显著。
传统刑事司法注重国家对加害人施予刑罚从而追求社会秩序的安宁,但其带来的创伤却难以修复,即使将罪犯关进监牢也只能求得短期的安宁与秩序。即使在程序的适用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仍然有权利不受时间限制地选择退出恢复性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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